我省开展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
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 提高治理速度和效益
1月8日,记者获悉,省水利厅与省财政厅于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的实施意见》,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水土流失治理的积极性,提高水土流失治理速度和效益,发挥水土保持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和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支撑作用。
《实施意见》明确适用范围为在水土保持规划的水土流失治理区域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400万元,材料、苗木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200万元的水土保持工程。适用范围限额随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标准限额进行动态调整。奖补资金为中央和省级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中用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的资金,年度资金额度由年度中央水利发展资金下达情况、省级水利部门预算总量控制情况以及县级申报情况综合确定,有条件的市、县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奖补。奖补对象为自愿出资投劳参与水土流失治理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村组集体、专业大户、农户及其他企业、社会组织等各类建设主体。奖补措施是《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明确的工程、植物等水土保持措施,以及《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技术导则》明确的水土保持相关措施,均可纳入奖补范围。淤地坝、容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塘坝,与水土保持关系不密切的其他建设内容以及征地移民等措施,不纳入奖补范围。奖补标准原则上对于没有经济效益的水保林、种草、封育治理、谷坊、沟头防护、截排水等措施,奖补标准不高于结算价款的70%;对于有一定经济效益的梯田、经果林、水池水窖等措施,奖补标准不高于结算价款的50%。奖补方式在工程通过验收后,县级财政部门按照奖补标准和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及时向建设主体兑现奖补资金。未经奖补程序确定的建设主体,不予奖补。
“在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中实施以奖代补,是有效拓宽资金渠道、创新生态修复保护机制的现实需要,其核心是变立项审批为建设主体自愿申报、自主建设,变先拨后建为先建后补,进一步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治理管护成效。”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处处长赵立东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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